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我国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国公民和法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事人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如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则是一种代理行为,称为代理人,代理人不是公证当事人,而只是公证活动的参加人之一。
(2)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对本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如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本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只是替他人申办,则不是公证当事人。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申请人在公证活动中,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依法只能由当事人享有,非当事人无法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派有资格的代表,代表人应当提供有代表权的证件。
(4)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智力已基本成熟,具备了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一般能审慎地、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同他们的权利义务相同,即在法律、法规或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可申办公证事项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类:一是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